(2016)甘0802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杜许平与陈锁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许平,陈锁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3636号原告:杜许平。被告:陈锁成(又名陈锁锁)。本院受理原告杜许平与被告陈锁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锁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杜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16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锁成分包了崆峒区金水湾文化产业园部分工程。从2015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处打工,从事砌楼上加气砖工作,口头约定工资200元一天。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160元。2016年2月5日,被告之妻张喜娥代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所欠工资,但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陈锁成未到庭答辩。原告杜许平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2016年2月5日由被告之妻张喜娥代被告向原告书写的欠条一份,金额为6160元。该证据经本院电话询问被告陈锁成,被告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原告在被告陈锁成分包的崆峒区金水湾文化产业园工地上打工,从事砌楼上加气砖工作,口头约定工资200元一天。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160元。同年2月5日,被告之妻张喜娥代被告向原告书写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陈锁成欠原告杜许平工资616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佐证,并经本院电话询问被告,被告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不予支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陈锁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许平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6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陈锁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