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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吕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1996年6月因犯流氓罪和抢劫罪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2016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合谋共同开设赌博机店牟利,由被告人吕某某出资租赁翔安区新店镇新店村朝新路11号之1的店面作为摆放赌博机的场所,被告人陈某某出资购买赌博机摆放在该店面供他人赌博并负责日常管理。二被告人还雇请丁志广(另案处理)帮忙看店,并约定获利由被告人陈某某分七成、被告人吕某某分三成。同年4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店面进行清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缴获十人型捕鱼机、八人型“齐天大圣”押分机、单人型水果老虎机(该台无法正常使用)各一台,钥匙三串,记账单三张及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5320元。经公安机关认定,被缴获的电子游戏机均系电子赌博机。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厦门市第二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另查明,被���人吕某某于2005年4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1年11月2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赌博机、钥匙、现金,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记账单,租赁合同,证人田某、洪某某、郭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执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另有一次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电子赌博机三台、钥匙三串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32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予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