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罗为丰、华秀、罗桥根、曾金娣、罗为柳、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罗为丰,华秀,罗桥根,曾金娣,罗为柳,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谢忠勤,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伟华,职工。被执行人罗为丰,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华秀,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桥根,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曾金娣,女,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罗为柳,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程程,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为丰、华秀、罗桥根、曾金娣、罗为柳、程程(2015)汀民初字第24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567.9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靖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