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余克武与周洪银、张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克武,周洪银,张小琴,周熠卓,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王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余克武,男,1970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周洪银,男,1963年4月生于宁夏银川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70年6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利通区。被执行人:周熠卓,男,1988年1月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周洪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生成,男,196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余克武与周洪银、张小琴、周熠卓、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王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克武要求被执行人周洪银、张小琴、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80.9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481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费30742元,共计286.4983万元,被执行人周熠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王生成对借款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履行20万。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