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德志犯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82号罪犯徐德志,又名李强、李忠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威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德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德志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德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德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德志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德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