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冬冬与叶增彩、叶高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叶增彩,叶高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56号原告:陈冬冬,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叶增彩,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叶高考,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冬冬与被告叶增彩、叶高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增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冬冬以与叶增彩、叶高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陈冬冬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