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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冬冬与叶增彩、叶高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冬,叶增彩,叶高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2156号原告:陈冬冬,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叶增彩,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叶高考,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陈冬冬与被告叶增彩、叶高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增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冬冬以与叶增彩、叶高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陈冬冬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碧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