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李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李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住所地敦煌市阳关中路1号,机构代码:68150549-2。负责人郭震,行长。被执行人李明生,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敦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明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因扣划被执行人李明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营业部的储蓄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明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营业部的存款4700元(户名:李明生),扣划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敦煌市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