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陈慧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杨东照,行长。被执行人陈慧,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本金672,201.8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岭村桂芳园13栋某房产被另案处置[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728号]。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该房产抵押权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上述房产拍卖款中划入人民币821117.63元用以清偿本案债权及执行费。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7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122元从划入款中扣缴,余额811995.6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7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审 判 员 侯 旭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兴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