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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李朝云、杨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云,杨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云,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被执行人杨剑,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云与被执行人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92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良   彬审判员 朱江审判长邱玉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