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招嵎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嵎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9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269号5号楼297室。法定代表人:杨芙蓉,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翔予,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国,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嵎栋,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嵎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晓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翔予、倪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招嵎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晓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招嵎栋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晓溪公司和招嵎栋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在2015年3月底已结束,故此后晓溪公司不应再付对方劳务费。晓溪公司与招嵎栋之间存在双重关系,一是招嵎栋技术入股晓溪公司的项目,负责对项目的筹划和运营;二是招嵎栋担任ReadyGirl项目的制作及培训,为此提供相应的劳务。招嵎栋提供的聊天记录并非提供劳务相关的内容,而是与招嵎栋以股东身份参与这个项目有关;而且这些内容仅能说明招嵎栋在联系,不能证明其确实实施了工作,晓溪公司无需就此支付劳务费。招嵎栋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招嵎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晓溪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劳务费人民币5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晓溪公司与招嵎栋于2014年4月9日签订《项目入股协议书》,约定:招嵎栋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入股由晓溪公司主导的2个项目“艺人组合”(名称暂定为ReadyGirl)和“艺员训练学校”各10%的股份;合同另约定:招嵎栋有义务全力辅助晓溪公司共同制定及完成对两个项目的筹划及运营所涉及的部分,但不包括导师、导演、编剧、节目制作等工作。其后,双方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ReadyGirl项目制作补充协议》,约定:1、经双方友好协商,在ReadyGirl项目中,招嵎栋除以技术入股担任项目筹划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外,另外晓溪公司也将聘请招嵎栋担任ReadyGirl项目的制作及培训工作(整体把关或亲自制作、培训都可);2、晓溪公司每年支付招嵎栋年薪人民币120万元整(税后),从2014年7月2日起,分拆每月2号支付,每月支付费用人民币10万元整,直至招嵎栋不再以任何形式担任制作、培训的工作或晓溪公司因项目亏损而停止运营时停止发放。招嵎栋通过短信及微信的形式和晓溪公司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业务沟通,短信及微信显示至2015年7月底仍有涉及工作内容的记录。一审法院另查明:ReadyGirl项目成员郑某于2015年6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和晓溪公司之间的《演艺事业合约书》;晓溪公司对此提起反诉,要求:1、解除《演艺合同》;2、郑某赔偿违约金300万元。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判决:1、郑某和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女子组合ReadyGirl培训及演艺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2、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赔偿金80万元;3、驳回郑某的要求撤销《女子组合ReadyGirl培训及演艺合同》的本诉请求。判决后,郑某对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又查明:招嵎栋于2016年1月22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晓溪公司支付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工资50万元。该仲裁委员会以沪劳人仲(2016)通字第11号通知书作出通知:对招嵎栋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嗣后,招嵎栋不服,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晓溪公司确认招嵎栋在其处实际工作至2015年4月6日,并明确同意支付该段期间报酬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招嵎栋要求晓溪公司提供劳务报酬,应提供证据证实确已向晓溪公司提供劳务。现招嵎栋主张实际工作至2015年8月止,但所提供的证据仅能反映其至2015年7月底仍在和晓溪公司就ReadyGirl项目事宜进行沟通和安排;对于之后的工作事实招嵎栋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虽然晓溪公司辩称招嵎栋短信及微信中体现的工作内容仅系履行技术入股的义务,和履行劳务无关;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可以反映,招嵎栋用以技术入股的内容仅包含对项目的筹划和运营涉及的管理工作部分,并不包括导师、导演、编剧、节目制作等工作。而招嵎栋提供的微信和短信中的内容均为项目制作的具体细节安排,和实际的节目制作密切相关,可以反映招嵎栋所履行的系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劳务义务而非入股协议中约定的筹划、运营义务。结合短信和微信的内容、双方关于劳务内容的约定及招嵎栋自认2015年8月晓溪公司告知项目停止的陈述,确认招嵎栋实际为晓溪公司提供劳务至2015年7月30日。据此,晓溪公司应支付招嵎栋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的劳务报酬400,0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6日作出判决: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嵎栋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期间的劳务报酬4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招嵎栋负担750元(已付),由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一审法院)。二审中,晓溪公司提交了ReadyGirl项目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及通告文件的复印件,用以证明ReadyGirl项目已于2015年4月起停止工作。招嵎栋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之权利。本院认证认为,本案争议之焦点系晓溪公司是否应支付招嵎栋2015年4月以后之劳务费,上述材料能反映2015年4月前ReadyGirl项目存在运作,但无法体现出2015年4月后ReadyGirl项目是否停止运作、招嵎栋是否仍为ReadyGirl项目提供相应劳务,故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ReadyGirl的三位成员分别系郑某、朱某、宋某。郑某于2015年6月2日起诉晓溪公司之案件,本院已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系晓溪公司是否应支付招嵎栋2015年4月以后的劳务费用。晓溪公司认定其不应再付的主要理由,一是2015年4月以后ReadyGirl项目已停止运行,二是招嵎栋此后与相关人员联系只是在开展与项目股东身份有关的工作,而非实施ReadyGirl项目制作与培训工作。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晓溪公司称ReadyGirl项目于2015年4月后停止运行,但未能就此提供直接的证据予以说明,而且,晓溪公司亦承认2015年4月后曾尝试为ReadyGirl招募新成员;其次,晓溪公司与招嵎栋之间确实存在两份合同,但招嵎栋于2015年4月后亦确实与晓溪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宋某等就具体工作安排进行过多次联系沟通,晓溪公司未能就招嵎栋与相关人员微信、短信联系内容,均为与股东身份有关的筹划、运营工作而非与薪资挂钩的制作、培训工作,作出有说服力之说明。故晓溪公司上述理由,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予认可。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招嵎栋实际为晓溪公司提供劳务至2015年7月30日,晓溪公司应支付相应劳务报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晓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海晓溪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单 珏审 判 员 潘春霞代理审判员 潘静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