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郑伟与任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任仕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481号原告:郑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任仕虎,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任仕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