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328张凤娥与周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娥,周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328号原告:张凤娥。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受张凤娥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明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责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名、王旭敏(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凤娥与被告周明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军、被告周明东、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明东、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2706.65元;2.诉讼费及鉴定费由周明东、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11时,周明东驾驶苏B×××××号轿车沿X203线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导致其多处受伤住院医疗,期间部分医疗费由周明东支付。周明东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宜兴市交警大队于2015年5月24日对事故作出认定,周明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不负事故责任。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被告周明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在事故后垫付23285.01元,包含医疗费19885.01元、护工费3400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被告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周明东、保险公司承认张凤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凤娥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审理中,张凤娥对周明东垫付23285.01元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双方于审理中一致确认医疗费20445.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营养费1080元、护理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9600元、交通费400元、车损380元,合计115445.66元。因周明东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付。周明东事故后垫付23285.01元,张凤娥应予返还。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事由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其注意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15445.66元,其中赔偿张凤娥92160.65元,返还周明东23285.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15445.66元,其中赔偿张凤娥92160.65元,返还周明东23285.01元;二、驳回张凤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978元,由张凤娥负担78元,周明东负担1000元、保险公司负担1900元,周明东、保险公司负担的部分已经由张凤娥垫付,周明东、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张凤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