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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与高德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高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代表人:张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九。被执行人:高德国,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直属支行透支本金289300.53元及利息、滞纳金、复利、其他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667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德国名下除登记有位于乐山市房屋一套外,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但因上述房屋已设定抵押,且因另案执行已被本院先行查封,故在本案执行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