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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秦瑞宝供热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瑞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高瑞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大庆市萨尔区。被执行人秦瑞宝,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秦瑞宝供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负有全面,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瑞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