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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2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李善波、李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李善波,李新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2655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鸣,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善波,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被告:李新丽,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乐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与被告李善波、李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计223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坤平代理审判员  邢颖晶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美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