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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爽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吴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爽,吴颖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2139号原告梁爽,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吴颖,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爽诉被告营口市老边区吴颖服装厂、吴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