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7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992号原告刘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刘某,男,。被告朱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俏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