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天运、李金栋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天运,李金栋,郭光旭,廉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天运,男,195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栋,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光旭,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廉天才,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刘天运、李金栋、郭光旭、廉天才(以下简称刘天运等四人)因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焦民立予终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天运等四人申请再审称,刘天运等四人于1962年被录用为农村电工,一直从事农电工作,一切工资、劳保福利等均由武陟县电业总公司负责,2000年其被退岗后,武陟县电业总公司却一直未给起诉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刘天运等四人与武陟县电业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其追索社会保险费等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中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刘天运等四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刘天运等四人的诉请属于要求落实身份、待遇的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穆富贵、刘天运、李金栋、郭光旭、廉天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魏超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