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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59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宜昌博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陈江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信工贸有限公司,陈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9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6号1-101。法定代表人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江河,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博信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江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陈江河所有的电机设备、一台旧轿车并正在评估拍卖之中,待上述财产拍卖变现后方可继续进行。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股权,无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伟审判员 蒋 新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