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超与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超,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1716号原告陈红超,男,汉族,1981年2月20日生。被告XXX,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超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超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陈红超负担。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人民陪审员 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