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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李凤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7民初1619号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法定代表人:冯丽荣,职务经理。被告李凤兰,出生日期不详,女,汉族,无业,住木兰县。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泰昌物业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