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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庄炳珠与李克有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677号原告: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海兵,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燕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本院不做收退。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运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