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庄炳珠与李克有离婚纠纷一审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677号原告: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海兵,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现居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燕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本院不做收退。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运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