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4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白选登申请执行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选登,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白选登,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平价大药房。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强,住所地安塞县建华镇张山村。被执行人白志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安塞县建华镇张山村。被执行人白天平,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住安塞县建华镇张山村。被执行人倪明荣,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老干局家属楼。申请执行人白选登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4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白选登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申请执行人白选登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山源果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塞分公司、白志强、白天平、倪明荣支付申请执行人白选登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通知书发出后,申请执行人白选登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选登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是对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处置,本院予以认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审 判 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