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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全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全碧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71号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和欣巷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帮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全碧芬,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全碧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嘉惠居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蒲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