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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立坡、马少兰与陈建根、董学平、朱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坡,马少兰,陈建根,董学平,朱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83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坡。申请执行人马少兰。被执行人陈建根。被执行人董学平。被执行人朱金铭。申请执行人王立坡、马少兰与被执行人陈建根、董学平、朱金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虎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陈建根和董学平在继承徐旺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徐旺旺应赔偿原告王立坡和马少兰的各项损失共计334589.75元负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朱金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立坡和马少兰各项损失共计13383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361元,由原告王立坡和马少兰负担1140元,由被告陈建根和董学平共同负担2301元,由被告朱金铭负担920元。后因被执行人陈建根、董学平、朱金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36890.75元,执行费495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第一项,确认陈建根和董学平在继承徐旺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徐旺旺应赔偿原告王立坡和马少兰的各项损失共计334589.75元负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朱金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送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房管管理部门查询回单、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虎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张新阶执行员  张 弛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