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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广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043号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西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302402M。法定代表人张格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岸龙,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四区4-13-2-601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21198112030217。被告宋广玲,女,52岁,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府小区2-4-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广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龙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景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