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8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XX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8民初873号原告刘桂芳,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XX平,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对被告XX平的起��。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桂芳负担。审判员 方文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