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7民初5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杨国春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春,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5034号原告杨国春,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杨国春与被告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16日,原、被告通过案外人上海沛池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池公司)及网络支付平台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同),借期10个月,双方还对还款方式、利息、违约责任以及诉讼管辖地等作了明确约定。随即原告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将约定的款项借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还本付息。原告通过沛池公司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2、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利息253.04元;3、被告立即归还逾期利息336.89元(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实际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倍计);4、被告立即归还逾期罚息768.5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4日,实际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十五计算);5、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3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有效送达被告,且原告在本院释明后指定期限内未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国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蓓雯人民陪审员  朱 翔人民陪审员  马姣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