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鞠新宾、曹代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新宾,曹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85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鞠新宾,男,生于1969年8月13,汉族。被执行人曹代超,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鞠新宾、曹代超罚金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鞠新宾应缴纳罚金5000元、曹代超应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川0522执857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曹代超银行存款1103元,被执行人曹代超违法所得1197元尚未兑现完毕。由于被执行人鞠新宾、曹代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5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鞠新宾、曹代超继续履行(2016)川05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鞠新宾、曹代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