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平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三亚平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山。委托代理人霍明全。委托代理人吴亚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平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平。上诉人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平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接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依时交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林元贵审判员 李宝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