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民初字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102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薛某,男,住临澧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