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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1028号原告:张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薛某,男,住临澧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