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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4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467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56年7月1日生,现住宁江区大洼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61岁,现住宁江区大洼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