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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成、石健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成,石健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成,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广西兴安县,住钦州市钦南区。辩护人王永辉,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健富,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兴安县。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成、石健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成及其辩护人王永辉、被告人石健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底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彭成、石健富分别出资12000元、8000元在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新兴街29号居民自建楼1层内,合伙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摆放2台捕鱼机(分别为八人位及六人位)和一台动物机(八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2015年7月份至2016年3月9日,被告人彭成、石健富分别出资10000元、4000元在钦州市钦南区黄屋屯镇平流街29-1号新湖网吧负一层内,合伙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并摆放5组游戏机(分别为“金龙鱼”游戏机1台七人位,“扑克机”一台八人位,“动物天地”一台八人位、“动物机”一台八人位、“捕鱼机”一台八人位)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2016年3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从上述两地点查获相关赌博机,缴获赌资5012.5元。经认定,上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共认定为61台游戏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成、石健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区厅治安总队关于交办涉赌案件线索的通知及附件;户籍证明;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补充侦查报告书;证人李某、潘某、朱某、黄某A、邓某、梁某、邱某、张某A、张某B、黄某B的证言;钦公游鉴字(2016)007号《钦州市公安局电子游艺机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彭成、石健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彭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彭成是初犯,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成、石健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用具,共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61台,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成、石健富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成是初犯,犯罪的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成、石健富共同按比例出资开设赌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成、石健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彭成、石健富为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石健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对二被告人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项 钦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世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