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联福与晏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联福,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郭联福,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晏宏,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联福与被执行人晏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晏宏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晏宏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晏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联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晏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晏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9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郭联福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