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财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郑京兰与张新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京兰,张新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杨灵伟,焦作市豫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财保1501号申请人郑京兰。被申请人张新友。被申请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赵庄。被申请人杨灵伟,成年。被申请人焦作市豫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申请人郑京兰与被申请人张新友、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杨灵伟、焦作市豫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所有的鲁P×××××/鲁P×××××号半挂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5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焦作市豫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H×××××/豫H6**号半挂货车一辆(保全金额为25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所有的鲁P×××××/鲁P×××××号半挂货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焦作市豫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H×××××/豫H6**号半挂货车一辆;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 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