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吴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20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营业场所自贡市大安区广华路58号附2号。负责人:肖强松,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红宇,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告吴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