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特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北京力创合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力创合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特308号申请人: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高新建材城2号工业区北京市建筑涂料厂院内工业楼。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力创合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40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砚猛,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隅涂料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力创合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创合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隅涂料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力创合业公司出具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于2016年1月10日的证据是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已于2015年12月31日正式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原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的公章于2015年12月31日作废,力创合业公司用已经作废的二炮公章做出一份工程竣工时间的证明不具备证明效力,且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的公章是伪造的,就伪造公章一事,金隅涂料公司已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涉案工程竣工时间是2013年10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取中国新兴建设开发公司出具的验收证明和根据双方履行情况也可以看出竣工时间是2013年10月的事实。力创合业公司称,不同意金隅涂料公司的申请请求及理由,力创合业公司在仲裁的时候提交的证明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当时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确实更名了但是公章没来得及换,所以用旧公章给力创合业公司盖的章。对于金隅涂料公司提出的中国新兴建设开发公司的证明,力创合业公司不认可,力创合业公司做的外墙涂料的竣工跟总工程竣工日期是不一样的。金隅涂料公司提出的双方履行情况无法看出竣工日期。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247号裁决书,裁决:1.力创合业公司向金隅涂料公司支付货款231100元;2.力创合业公司补偿金隅涂料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驳回金隅涂料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书中关于涉案证明和违约金,北京仲裁委认为,金隅涂料公司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直属工作部出具的证明系伪造的,鉴于上述证明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出具的证明对外墙涂料的竣工日期并不一致,仲裁庭无法确定真实的竣工日期,故仲裁庭认为金隅涂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庭对于其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审查过程中,金隅涂料公司明确表示,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涉案证明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直属工作部的公章是伪造的,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认为:第一,即使在出具证明之时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直属工作部已经更名,亦不能当然推定上述证明中的公章系伪造,金隅涂料公司并未提供力创合业公司伪造证明的充分证据;第二,仲裁裁决关于违约金的部分系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并非依据上述证明。因此,金隅涂料公司以力创合业公司伪造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大利书 记 员 屈赛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