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3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晋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晋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712号申请执行人: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徐爱秀。被执行人:刘晋苏,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晋苏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71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37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晋苏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76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刘晋苏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