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2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董浩与程海磊、程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程海磊,程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688-1号原告董浩,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程海磊,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程亿,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浩与被告程海磊、程亿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程海磊、程亿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董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程海磊、程亿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