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2811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蔡某某,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实收15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代理审判员 唐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哈志斌附:本案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