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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58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案件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现申请人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1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