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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五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振生。委托代理人:姚纪宁,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杰诚,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门大街**号办公楼第*层。法定代表人:文春安。一审被告: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公交总站*楼***房。法定代表人:文继寿。一审被告: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排坊。法定代表人:董和生。一审被告:文伙泰,香港居民。再审申请人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顺风达运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福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生隆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伙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涂超群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