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文胜、刘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胜,刘华,刘东,刘昌,刘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806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文胜,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华,女,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东,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昌,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刘奇,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文胜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不准买卖、过户、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杨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