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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俊与息县公安局以及李翠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472号余俊:你因诉息县公安局以及李翠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李翠芳致你双眼、胸前区以及腰骶部多处皮肤软组织钝挫伤,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李翠芳应受到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处罚款,而息县公安局对李翠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而截至目前李翠芳已74岁,依法不应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的措施,故对你再审本案的请求,本院认为已无现实必要性。至于息县公安局是否对曹坤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不予再审,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