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谢郁奇、胡琴、谢月良、蒋兰芳、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谢郁奇,胡琴,谢月良,蒋兰芳,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3134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45号六兴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姜卫其。被告谢郁奇,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胡琴,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谢月良,男,1957年6月22号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蒋兰芳,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布溪大成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郁奇。被告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61栋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谢郁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诉被告谢郁奇、胡琴、谢月良、蒋兰芳、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谢郁奇、胡琴、谢月良、蒋兰芳、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97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承诺若保全错误,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冻结被告谢郁奇、胡琴、谢月良、蒋兰芳、冷水江市天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8.5975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