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00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解君梅、解静与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君梅,解静,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01民初944号原告:解君梅,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莎车县国税局职工,住新疆莎车县。原告:解静,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莎车县人民医院职工,住新疆莎车县。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图什市。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被告:李烟生,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解君梅、解静与被告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解君梅、解静于2016年10月25日因起诉程序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君梅、解静提出撤诉申请,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君梅、解静撤诉。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计4569元,由解君梅、解静负担。审判员 纪苏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