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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薛志红与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红,王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752号申请执行人薛志红,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薛志红与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王大勇应申请执行人薛志红借款3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2月20日直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