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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黄志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刑更800号罪犯黄志强,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淮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1日入狱服刑,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黄志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在合格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5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鉴定结果符合标准。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李卫东、郭书彦及同监区罪犯陆伟、程连红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强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学智审 判 员  胡江涛人民陪审员  王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小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