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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桂香申请执行王艳芝、姜井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香,王艳芝,姜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566号申请执行人李桂香,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艳芝,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姜井海,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李桂香申请执行王艳芝、姜井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艳芝、姜井海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