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加堂与临沭县蛟龙镇富康农村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堂,临沭县蛟龙镇富康农村社区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堂,居民,临沭县蛟龙镇李家后村。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富康农村社区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加堂与被执行人临沭县蛟龙镇富康农村社区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3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伏 敏 来自